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