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 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 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 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 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