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