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