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