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应当加入大陆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大陆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