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