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