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