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