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