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