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2008年) 二、 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七)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2008年) (七) 二、 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七) 计划生育收费。除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按省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