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印发以来,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 一、 本通知所称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 二、 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 三、 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或考试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改由中央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务费标准。… 四、 中央考试单位对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2年。 五、 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务费标准可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中央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具体包括:考试人数连续3年不足1000人… 六、 确定考务费标准上限适用的考试人数按下列方式确定:1年1次的考试,考试人数按前3个年度考试人数的平均数确定,不足3个年度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确定;1年多次的考试,考… 七、 中央考试单位制定的考务费、考试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八、 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人数、考务考试成本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发改价格〔2012〕32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考务费标准核定表(略,详情请登录发展改革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