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