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2011年) (四)

(四) 落实行政问责制。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发〔2009〕38号文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关,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的势头。对违反国家土地、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