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2018年) (二)

(二) 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