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2011年) 七、 赴港澳台地区投资。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附: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2011年) 附: 七、 赴港澳台地区投资。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附: 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略) 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