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