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向全体师生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对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师生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和回国(境)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