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六条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六条 在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期间,国家经贸委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磋商的合理机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