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表明是否同意立案调查之前,国家经贸委可以参加与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进行的磋商。

国家经贸委可以接受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的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参加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