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多个单位培养的运动员,相关单位应在培养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协议报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备案。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的协议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协议未备案的,追究各方的责任。军地共同培养的运动员管理单位是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