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