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十一条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