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反兴奋剂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