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反兴奋剂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