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十六条 反兴奋剂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