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九条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