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号)、《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0号)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