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依据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规定的通用语言文字为正式语言和文字。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应当为通用语言文字。非通用语言文字资料应提交规范汉字译文及原文,并以译文为准。非通用语言文字资料如未附有译文将不被视为有效的和合法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