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第三国(地区)组装或者加工,并向中国出口;
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做形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关税税目,并向中国出口;
向中国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并在中国组装;
向中国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
其他。
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第三国(地区)组装或者加工,并向中国出口;
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做形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关税税目,并向中国出口;
向中国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并在中国组装;
向中国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