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应当终止:
申请人撤销反倾销调查申请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损害或者倾销和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被调查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国家经贸委基于公共利益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经贸委将终止针对该国家(地区)所涉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
申请人撤销反倾销调查申请的;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损害或者倾销和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被调查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国家经贸委基于公共利益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经贸委将终止针对该国家(地区)所涉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