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二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三十二条 应利害关系方请求或者根据调查需要,经有关国家(地区)同意,国家经贸委可以派出人员赴该国家(地区)对有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投资扩产、库存、原产或转口及企业间的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