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应当自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应诉申请,办理应诉登记;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