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

国家经贸委应当为倾销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