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二节 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 第二节 内部控制与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基于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构建反欺诈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机构设立、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理赔管理、资金收付、单证管理、人员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等关键业务单元。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