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