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