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