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十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