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