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