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