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