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