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