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