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保护范围;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