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保护范围;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