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表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二十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