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